一、条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58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正常成人在安静状态下心率范围为60~次/min,心率超过次/min称为心动过速。心动过速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跑步、饮酒、重体力劳动及情绪激动时心率加快,为生理性心动过速;由高热、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出血、疼痛、缺氧、心力衰竭和心肌病等疾病引起的心动过速,为病理性心动过速。
心率低于60次/min称为心动过缓,可见于生理性原因,如长期体育锻练或重体力劳动者,只要心率不是过于缓慢(心率低于50次/min),不伴有器质性心脏病,无任何不适,也不需要治疗,则不属于病态,有人称之为运动员心脏。病理性原因除可见于各种心脏病如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心肌炎、心肌病和病窦综合征等外,还可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如颅内压增高、高血钾、肾性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以及应用洋地黄、β受体阻滞剂、利血平、胍乙啶、甲基多巴等药物后。
心率<50次/min或>次/min,作不合格结论;心率5O~60次/min或~次/min,如果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未发现心脏异常征象,确属上述生理因素所致者,作合格结论。
1.3.3关于“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
1)对有确实证据证实为运动员心脏、身体素质好的窦性心动过缓、心率略低于50次/min者,可以作为个案研究处理。
2)心率易因受环境、情绪等因素影响,在体检中一时性心率加快发生率较高。对心率每分钟超过次者,首先要消除紧张情绪和体力活动等生理因素的影响,让其休息15~30分钟后测第2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仍不能低于次/min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方法做进一步检查,以除外心脏病理性改变,同时应注意除外“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心外疾病的可能。
具体操作实务
根据以上条文,具体操作如下:
1、心率,只检测2次,第二次与第一次间隔时间为15~30分。
2、在2次结果中选择低值记入体检表。以低值认定为首检者的的心率。
3、心率复查。心率复查属于当日复检,如果大于次/min者,复查一次,仍大于次/min者,不合格。如果在-次/min者,做超声心动图检查,排除病理性改变,无病理性改变者合格。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