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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全额资助参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年资助标准为元/人。
二、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医疗保障救助三重保障政策(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
(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重保障)
1、门诊统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完之后,可在参保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内实行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人。
2、门诊特殊疾病(18+4种)
18种门诊普通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脏器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种门诊重大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
支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普通慢性病和门诊重大慢性病不设起付线。门诊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是75%,封顶线单个病种元/年;门诊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是90%,封顶线20万元/年。对患有多种门诊普通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8+4”种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凡达到认定标准的全部认定,对不同门诊普通慢性病按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具体内容按照省级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注:门诊慢性病政策实行定点管理,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须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零售药店)就医,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凭社保卡(身份证、户口薄)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门诊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每次就诊取药量不能超过2个月的药量。
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在保定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检查的,必须选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外检)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验报告、社保卡复印件等交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未达到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两病”认定标准的患者,申请纳入“两病”信息系统后可享受门诊“两病”报销政策。
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或“两病”认定标准的患者,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3、普通住院
起付标准: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比照非救助对象减半执行,即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50元,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医院)元,三级医疗机构元;参保县域外省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0元;省域外医疗机构1元。
支付比例: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参保县域外省域内定点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55%;省域外医疗机构为50%。
(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二重保障)
取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及封顶线,按医疗费用高低分四段对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即0元到5万元(含)的补偿65%;5万元到10万元(含)的补偿75%;10万元到15万元(含)的补偿85%;15万元以上的补偿90%。
(三)
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民政部门认定后,从以下方面再次进行救助:
1、门诊普通慢性病和门诊重大慢性病。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18种门诊普通慢性病和4种门诊重大慢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内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的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按90%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三、“一站式”报销结算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住院报销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一站式”报销结算,凡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时即行报销,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即可。到符合规定的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异地直接“一站式”结算的,出院后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提交相关手续,进行“一站式”报销。
需提供的手续:转诊审批表、收费收据、全套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本人参保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准生证明。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意外伤害申请表》。
以上政策为保定市统筹区内年及现行执行政策,如今后有政策调整,以新文件为准
参考文件: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号)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52号)
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保人社发〔〕34号)
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急救、转诊、异地居住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字〔〕号)
5、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人社字〔〕号)
6、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医保发〔〕14号)
7、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医保发〔〕48号)
来源:博野县医疗保障局博野扶贫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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